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5-03-11 |
15、《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16、《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17、《挂牌标准指引》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 ;
18、《公司章程》 :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19、《发起人协议书》 :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
20、《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公司为本次挂牌编制的《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
21、《审计报告》 :指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苏公 W[2016]A1123 号 《审计报告》 ;
22、《资产评估报告》 : 指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鲁舜评报 (2016) 第3701001 号 《滕州吉田香料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23、《法律意见书》 :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 意见书》 ;
24、股东大会: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5、董事会: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6、监事会:指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4 司;
29、报告期: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月―8 月;
30、元:指人民币元.
二、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保证如实提供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保 证向本所提供或出示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 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 其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
6、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次挂牌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