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03-17 |
7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