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03-18 |
1200 万~1300 万吨,平均排放绩效指标比 十五 末下降 20%以上,即相当于 5.0 克/千瓦时左右.烟尘排放量继续做到基本持平,年排放量控制在
300 万吨左 右, 平均排放绩效指标比 十五 末下降 25%以上, 即相当于 1.2 克/千瓦时左右, HJ/T
4 到2010 年火电平均供电煤耗下降到
360 克/千瓦时,线损率下降到 7%,单位千 瓦水耗指标下降 10%,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 70%. 脱硝方面,我国火电厂排放的氮氧化物一直未进行总量控制,其排放量随着 火电机组装机容量的增加,也助推了酸雨的形成.根据专家预测,我国氮氧化物 产生量
2000 年为
1880 万吨,2005 年将增加到
2200 万吨,2010 年为
2420 万吨,
2020 年为
2668 万吨.随着火电厂燃煤量的不断增长,氮氧化物的产生量将逐步 上升到占全国总产生量的大部分. 国家就此情况逐步加大对电厂脱硝产业的重视 和监督,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电力工业环境保护 十五 规划中,都对氮氧化物控制作出 了规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 十五 规划中,提出 大力推广低氮燃烧器及采用 分级燃烧技术,扩大烟气脱硝试点范围,强制火电厂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现有
20 万千瓦火电机组开始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位于氮氧化物污染严 重、中心城市周围、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新建燃煤机组及超标排放的现有机 组实施烟气脱硝.国家同时推进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进行烟气脱硝国产化示范 工程建设,预计 十五 期末,在运行锅炉上完成排烟脱硝工业示范试验. 1.5 标准指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12 月26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工业 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 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应 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 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 HJ/T
5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 年1月1日,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 代替了原 GB13223-96 标准.新标准规定了现有火力发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 放限值的年限,并且对第
3 时段燃煤锅炉(实施时间
2004 年1月1日)氮氧化 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做出如下规定:当煤 Vdaf20%时,NOx≤450mg/m
3 .同时明确规 定第
3 时段火力发电锅炉须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这标志着我国对 NOx 排放要求越来越高,环保控制标准更加严格. (4)《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环保 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 强环境技术管理,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撑,国家环保总局 组织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