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3-20 |
40 年来刑 法观的变迁进行了反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指出, 去重刑化伴随适度犯罪化构成我国刑法 现代化的两翼, 对于有些可能造成重大 侵害结果的犯罪行为, 需要将预备行为 犯罪化以实现法益的提前保护.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高铭暄 指出, 未来的刑法学研究还需要加强交 叉学科的研究, 倡导定性与定量的有机 结合, 加强解释性研究、 体系性研究, 重 视网络时代的新犯罪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莫纪宏指出, 我们需要从更高的层次, 比 如整个社会的发展去考虑法学问题.中 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 任刘仁文认为, 刑法学研究与整个国家 的法治生态息息相关, 一方面面临自身 的完善问题, 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国内外 的新形势作出新反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 新久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法学变化, 即 全球化、 信息化和本土化.上海政法学 院副校长姚建龙指出, 我国法治话语系 统的重建过程是一个从落后到先进、 从 大众化到精英化、 从移植西方模式到强 调本土意识的过程.重庆大学法学院教 授陈忠林指出, 中国的刑法理论必须立 足于本土, 将社会事实和刑法规范沟通. 3.40 年来刑事司法的发展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提出 了刑事裁判与公众认同之间的协同性问 题.他指出,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许多刑 事疑难案件很容易转变为社会热点案 件, 实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需要沟通 法理与情理, 在情理法之间寻求平衡, 刑 法裁判公众认同的实质应当是刑法学公 众认同的回归.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王新环指出, 公众认同与司法专业化之 间有协同性和矛盾性, 近些年有些案件 就是在公众的审视和质疑中证明司法的 专业化不够从而造成了误判, 回应民意 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但这不代表屈从民 意.对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 京平提出不同意见认为, 昆山案民意的 表现, 某种程度上是新媒体时代司法民 主的一种表现渠道, 应当受到关注.
二、 传统刑法体系
40 年来的 发展检视 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 许多传统犯 罪的罪名、 犯罪类型等都已经发生了变 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刘志伟指出, 当代刑法领域出现了 很多的新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有些网络 犯罪的问题是单靠传统理论无法解决 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指 出, 在中国的刑事实体法中, 预防性立法 已经成为现在刑事立法的突出趋势, 同 时在预防性立法刑事政策的影响下, 刑 事实体法中产生了大量的预防性犯罪, 需要关注这种实体法上的变化对刑事程 序的影响.
三、 科技革命给刑事法治带来 的新挑战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指出, 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刑事立 法、 司法和刑法法益保护带来了许多的 冲击.现代刑法需要通过加强刑法解 释、 设立新的生物科技犯罪种类、 协调好 刑法与非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增强国 际合作等途径, 来应对现代生物科技犯 罪的冲击.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翻 天覆地的变化, 同时也给刑事法治带来 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究竟能否被处 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王志祥认为, 无论强、 弱, 人工智能 都不能成为刑事主体.江西省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明生则认为, 赋予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的 地位发生在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 学武不赞同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作为刑 事主体, 但同时认为不应当对弱、 强、 超强人工智能时代截然划分.最高人 民检察院第九监察厅厅长史卫忠则提 出了新的设想, 认为可以从保持刑法 纯洁性的思路出发, 对人工智能创设 新的刑法体系, 而非一定在传统刑法 等部门法概念中去解释.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指出, 实践中对环境污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非常少, 需要转换治理理念, 完善刑 事立法, 加强刑事司法, 更好地通过刑 事手段治理环境污染问题.辽宁大学 法学院讲师范淼指出, 需要明确环境 污染的刑法介入限度, 防止抽象危险 犯的趋势.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瑞生指出, 反恐刑法需要建立类型化思维, 将 反恐刑法分为预防性和报应性两类, 区分不同的刑罚.对此, 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樊文指出, 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理, 刑法主要是 通过对组织犯的处理和一些恐怖活动 的处理, 类型化实际上已经基本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