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3-20 |
而 行 政合同的说法到底怎样, 它从来就没有 纯粹过, 从它一出生就是混血 .因此, 仅仅从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方面来界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都带有一定的片 面性, 都不能周全揭示政府采购合同的 性质, 未免失之偏颇. 分量有别: 双重性质不等于混合合同 笔者赞同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民事合 同与行政合同的双重性, 却并不主张将 其不加区别地界定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 同的混合合同.这是因为, 从政府采购 的对象来看, 大体可以区分为两大类: 一 是通用商品, 即作为日常办公用品的普 通商品;
二是特别商品, 如政府需要扶持 的商品.于安教授所举的例子, 即耗能 商品和节能商品, 很形象地说明了这种 区分.据此, 于安教授将政府采购区分 为 商业性政府采购 和 政策性政府采 购 , 主张将两者适当分离.照着这个思 路, 自然也可将政府采购合同相应地区 分为 商业性政府采购合同 和 政策性 政府采购合同 . 商业性政府采购合同 与 政策性政 府采购合同 在缔结、 履行以及所遵循的 原则等方面理应有所不同.比如, 在合同 的缔结上, 前者更多的是体现平等参与和 平等协商, 后者则是政府在商家选择、 商 品价格等方面享有更多的主动权;
在合同 变更、 解除方面, 前者侧重于合同法上的 法定理由, 而且商家与政府享有相当的变 更、 解除权, 后者则更侧重于国家利益、 社 会利益方面的理由.更为重要的是, 前者 主要是按照市场规则办事, 适用的是交易 的等价规则, 遵循的是资金的使用效益原 则, 而后者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导 向, 遵循的是国家发展原则, 更多的是具 有扶持性质, 这里就更多地体现其 政策 性 .基于此, 前者可定性为民事合同, 后 者则应属于行政合同之列.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将政府采购 合同区分为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 并不 与前述所言的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民事和 行政双重性相冲突.从整体上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