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5-03-22
原载《法学》2014 年第

6 期 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评区域限批制度 Regional Restriction on EIA Approvals in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竺效*【内容摘要】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一般规则.

自2006 年我国首次使用该项行政措施以来,继2008 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2009 年制 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后,此次立法是环境法领域新的有益探索.环评区域限批指, 当某一地区出现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的情况时,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措施. 环评区域限批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不是行政处 罚.应尽快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详细规定环评区域限批措施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启动程序、措施决定主体、适用期限、行政执行手段、解除条件、验收评估、解除程序、解 除决定主体、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则,并重点配套规定 拒绝受 理 的例外情形和 暂停审批 的许可中止情形,以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区域限批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

2014 年4月24 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 新《环境保护法》 ) ,该法新增的第

44 条 第二款规定: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 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究竟如何解读新增设的这 项法律制度,未来需如何配套实施该项制度,非常值得进行学理探讨.

一、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产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制审批行政措施(以下简称 环评区域限批 )当 前已有的实践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类型,可对其概念进行学理性的描述. 环评区域 限批, 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执 行率低、 三同时 违法现象严重、未按期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超过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多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严 重环境违法的行政区域,所采取的暂停审批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类 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管理措施.

2002 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使中国成为以专门法实施该项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普通采用的环境行政管制工具的国家之 一,该项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1 这一环境法基本原则 *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 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10CFX068)和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委托课题《环境 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 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汪劲: 《环境法学》 ,第二版,北京大 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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