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3-30 |
背景2. 鉴於公众关注骨灰安置所设施 短缺,以 及违例私营骨灰 安置所数目日增,政 府於 2010年 7月就骨灰安置所政策检讨展开 公众谘询工作.政 府当局於 2011年 4月向食物安全及环境o生事 务委员会 (下称 事务委员会 )简介公众谘询结果,表示虽然市民 支持设立发牌制度以加强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但社会各界对於拟议发牌制度的规管围及程度,以及处理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安排,则意见不一.政 府於
2011 年12月就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制度展 开另一轮公众谘询工作. 3. 政府当局分别於 2012年12月及 2013年11月,就 其规管 私营骨灰安置所的立法建议谘询事务委员会.委员获告知,拟议的发牌制度旨在平衡不同持份者的对立权益,当中会顾及(a)宏观的社会利益,包括满足社会对骨灰安置所供应的需求;
(b)遗属的感受,特别是他们希望尽可能让先人入土为安的意愿;
(c) 尽量减少该等骨灰安置所对邻近社区造成的滋扰;
及(d)确保采用长远可持续运作的模式. 条例草案4. 根澄锛靶o生局於2014年 6月 1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案编号:FH CR 2/3751/07),条 例草案旨在设立发牌
2 制度,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1 的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 (下称 《条例》 )生效后,任何人都必须持有牌照方可营办、维持、管理或控制私营骨灰安置所(包 括出售及出租骨灰安置所新的或未安放骨灰的龛位的安放权). 不过,若私营骨灰安置所於紧接草案公布时间(即 2014年 6月 18日上午8时 )前正在营办(并 已有骨灰安放於该骨灰安置所的龛位之内)(下称 草 案前骨灰安置所 ), 而且符合条例草案列明的资格准则,则可选择申请豁免书,以继续营办.若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获给予豁免资格,即意味其营运规模须予以冻结.为让个别骨灰安置所有时间纠正不当之处,使其合资格申领牌照或豁免书,草案前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人可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 法案委员会5. 在2014年 6月 27日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由叶国谦议员担任主席,并曾与政府当局举行35次会议2.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 录I.此外,在其中一次会议上,法案委员会取26个团体 的意见.曾向法案委员会提出意见的团体/个别人士名单载於附录I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6. 法案委员会商议工作的重点载 於下文各段.下 表列出报 告的内容. 事项段落号码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a) 条例草案的涵盖围
7 C
14 (b) 申请指明文书
15 C
25 (c) 指明文书的格式及条件
26 C
50 (d) 骨灰安置所的营办
51 C
96 (e) 骨灰处置程序
97 C
109 (f)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
110 C
120 (g) 对条例草案附表 1的修订
121 (h) 私营骨灰安置所上诉委员会
122 C
134 1 根薅┑亩ㄒ, 骨 灰安置所 指 任何用作或声称、表述或显示为用作存放骨灰的处所.2这些会议的累计时间约为73小时.3(i) 民事法律责任豁免权
135 C
136 (j) 在持牌殓葬商处所内暂时存放骨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