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3-30 |
137 C
138 (k) 公众龛位的供应
139 (l) 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的代理人
140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i) 政府当局建议的修正案
141 (ii) 个别议员建议的修正案
142 政府当局须采取的跟进行动
143 恢复二读辩论
144 徵询意见
145 条例草案的涵盖围 骨灰的定义 7. 条例草案第2(1)条订明的其中一项事宜为 骨 灰 的 定义,当中不包括任何由人类骨灰转化而成的人造钻石、珠宝、装饰品或其他物料 (下称 人造物料 ).委 员赞同团体的关注,即 按照目前的 骨灰 定义,私 营骨灰安置所可透过变相的骨灰安置 所模式存放人造物料,从而规避条例草案下的规管条文.政府当局表示会建议从该定义中删除有关不包括上述物料的条文,以遏止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规避建议的发牌制度.因此,政府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下称 修正案 ),适当修订 骨灰 的定义,以包括由人类骨灰转化而成的钻石、珠宝、装饰 品及任何其他物料.《条例》不适用於用作进行骨灰转化工序的处所,惟该等处所亦须符合条例草案施加的规定.政府当局会动议修正案 (条例草案新订第 4A条),把 该等处所豁除於条例草 案的适用围. 在住宅存放人造物料 8. 条例草案第5(1)条订明,条例草案不适用於下述情况:在住宅内存放骨灰,以及有关处所存放不多於 5个装载骨灰的容 器,但每个容器只可装载 1名人士的骨灰.部 分委员 (包括陈伟业 议员)认 为,骨灰可使用不同形式的容器装载,而人造物料可视作其中一种形式.就存放人造物料而言, 容器 一 词难以界定.依他们之见,把骨灰转化成人造物料将越来越普遍,政府当局未必有需要限制在住宅存放的人造物料的数量.鉴於在住宅存放由多於 1名人士的骨灰转化而成的人造物料,而 该等物料装载 在 1个 容器内,即属违反条例草案第5(1)条,他们忧虑日后将产生大量这方面的争议.
4 9. 政府当局表示,就 施行条例草案而言,要 量化存放在住 宅的人造物料有实际困难.政府当局建议把可在住宅存放的装载骨灰的容器数量,由5个增加至 10个 (请参阅经修订的条例草案 第5(1)(a)条). 政府当局预期公众不会对在住宅存放人造物料有强烈的意见,并认为在住宅存放大量人造物料的情况不大可能出现.因此,政府当局倾向以宽容的手法处理在住宅存放人造物料的事宜.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就有关在住宅存放人造物料的投诉采取行动.倘若《条例》制定后出现滥用情况,政府当局会迅速修订相关条文. 10. 大部分委员认为,现时难以就此事找出完美的解决方法,并支持政府当局保留其在条例草案中提出的建议.然而,他们要求政府当局在《条例》制定并实施后,适时检讨发牌当局或执法当局在予以执行时遇到困难的这些条文及其他条文(例 如条例草案附表 5中有关占用令及订明骨灰处置程序的条文 ),并提出修订建议.政府当局亦应在《条例》制定一段时间后(比 方说3年 )进行全面检讨. 11. 应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承诺密切 注视《条例》的实施情 况、在有需要时就《条例》提出修订建议,以及必定会在《条例》制定约3年后进行检讨.政 府当局并答允,食物及o生局局 长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表演辞时(下称 局长的演辞 ),会 作出这方面的承诺. 在住宅存放骨灰 12. 部分委员(包 括梁国雄议员及陈家洛议员)建 议,在住宅存放的亲属骨灰,不应 在数量上受到任何限制. 13. 政府当局表示,加 入提述 亲属的部分会大幅增加有关议 题的复杂程度,故不拟就条例草案现时的有关条文提出修正案.不过,可在住宅存放的装载骨灰的容器数目上限,将由5个 提高至 10个.临时骨灰展览 14. 有关注指出,倘若把骨灰 安放在处所一段短时间作展览 用途,则该处所是否需要取得牌照.政府当局表示会动议修正案(条例草案新订第 4B条),以表 明凡有处所用作临时骨灰展览,并符合下述条件,则《条例》在该展览期间不适用於该处所:展览为期不多於14日、有关骨灰纯粹为该展览而存放在该处5所、没有出售该处所的安放权、不多於10个骨灰容器(每 个容器只装载 1名人士的骨灰 )存放在该处所或其内或其上. 申请指明文书 不属法团的组织申请指明文书的资格 15. 条例草案附表3第 2条订明何人可提出指明文书(即 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申 请.政府当局表示,其政策原意是只容许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人或法人团体 (包括公司)提出条 例草案附表 3适用的申请. 16. 部分委员(包 括主席及陈伟业议员)关 注到,对於不属法团的组织 (可包括根端拔裉趵(第112章 )第 88条获豁免缴税 的慈善机构), 以及那些历史悠久、未有注册为公司但已出售或出租龛位的寺院及祠堂而言,若要以上述其中一个身份提出上述任何一项申请,会有实际困难. 17. 政府当局表示,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如要以自然人、合夥的合夥人或法人团体(包 括公司)的 身份申请指明文书,预计不会有重大困难.政府当局不倾向容许不属法团的组织根趵莅妇凸腔野仓盟昵 指明文书,理由如下: (a) 有别於上述的身份 (即自然人、合 夥的合夥人或法人 团体(包括公司 )),不属法团的组织并非法律实体, 因此难以以组织的名义签订安放权出售协议.此外,如出现违规情况, 这将难以找出须负责的人, 尤其是不属法团的组织的成员不时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