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3-30

及(b) 就条例草案的规管条文而言,如 营办人为不属法团 的组织,日后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下 称 发 牌委员会 )及执法当局会难以使有关骨灰安置所的负责人承担责任. 政府当局进一步解释,慈 善机构可以上述 3个身份的其中一个提 出申请.某公司如获其章程授权,可与任何个人或另一公司成立合夥.许多宗教组织均成立担保有限公司.由於《合夥条例》 (第38章 )的 许多条文都难以适用於这情况(例 如有关死亡及破产的条文根本难以适用), 成立这类合夥或须引用公司合夥人章程的特别细则.如某合夥人是一所有限公司,由於公司合夥人仅具备有限的法律责任,其他不是有限公司的合夥人便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此外,营办人在成立公司或合夥方面没有问题,6而条例草案附表 7的过渡性条文下有关宽限期的经修订条文,可 涵盖将其身份转换为自然人、合 夥人或公司的不属法团的组织. 法律程序对申请的影响 18. 部分委员关注到,如针对 某骨灰安置所处所的法律程序 已经提起,就有关处所提出的指明文书申请会否受到影响.政府当局解释,即使所述的法律程序已经提起,也不代表该骨灰安置所根趵莅柑岢龅闹该魑氖樯昵胍欢崾艿接跋.有关申请会否受到影响,视乎相关法律程序会否影响申请人符合条例草案所订有关获发指明文书的资格规定.条例草案第17条订明,发牌委员会就指明文书申请作出定夺时,亦必须顾及公众利益,以及可顾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19. 至於甚麽因素会构成条例草案第17条所指的任何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当局表示,每个发牌制度下的发牌当局所考虑的相关因素须视乎个别发牌制度实际情况的性质和特点而定.其他发牌制度也有条文要求发牌当局考虑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例子包括《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 )第 8A条、《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第 27(3A)条及《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第 28条.政府当局表示,由於在条例草案下与发牌当局考虑的因素相关的情景和情况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各有不同,并随时间而转变,因此实在无法一一尽录.这些考虑也同样适用於私营骨灰安置所行业.具体落实的情况可能需要视乎营办人如何回应规管架构的细节而同步作出相应的调整.为协助发牌委员会考虑营办人的牌照和为牌照续期申请,以及便利日后采取执法行动,政府当局认为条例草案也须具备这条文,以协助发牌委员会就指明文书申请作出定夺.无论如何,在公法领域中,发牌当局不会获赋予不受约束的酌情权3.根姓ǖ脑,发牌委员会行使条例草案第17条下的酌情权时,必须基於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合法理由,合理并真诚地行事.发牌委员会只应考虑与申请相关的因素.如发牌委员会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这有可能成为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因此,根姓,发牌委员会的酌情权受制於上述原则的限制.

3 政府当局表示,Wade &

Forsyth 的 Administrative Law 第八版(第

357 页 )的 以下段落清楚解释在公法领域中,发牌当局不会获赋予不受约束的酌情权这个原则: 因 此,公共机关的权力基本上与个人的权力不同.在不抵触受养人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订立遗嘱时都可以按其意愿处置其财产……这就是不受约束的酌情权.不过,公共机关却不能这样做,除非是基於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合法理由,合理并真诚地行事.施行这些法律限制并不矛盾……这 (原 则 )也 不只限於行政领域,凡为了公共目的而给予酌情权的情况,这原则都适用. 7攸关定夺申请的考虑因素 20. 李卓人议员察悉,相当多私营骨灰安置所 (共124间 )仍 留 在发展局公布的《私营骨灰龛资料》4 (下称 发展局名单 )第二部分(载 於附 录III)之内(截至 2015年12月),并认为发牌委员会根 条例草案第17条就指明文书申请作出定夺时,亦应考虑有关的骨灰安置所自开业日期以来,是 否一直不遵从 (视属何情况而定 ) 条例草案附表2第 1部指明的关乎土地的规定、关乎规划的规定或关乎建筑物的规定.他打算就条例草案第17条提出修正案,以加入上述的因素. 21. 政府当局表示,条 例草案第 17条赋权发牌委员会顾及多 项事宜,包括任何其他相关因素,这应可回应李议员的关注.值得留意的是: (a) 根趵莅傅 30(1)及(2)条,草 案前骨灰安置所的 暂免法律责任书受以下条件规限:其持有人须合理 地尽速采取所有必需的步骤,以 符合牌照或豁免书 (视属何情况而定)的 规定,并确使在该暂免法律责任书届满前,获发牌照或豁免书(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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