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5-04-07 |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压力容器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 技术资料.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到货后
20 日之内,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到国 资处填报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 并到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且将登记配发的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压力 容器的显著位置上. 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 并在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 行调试, 直至压力容器各参数都符合技术说明的各种标准方能投入正常 使用. ―4―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压力容器之前应根据生产 实验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并严格执行. 安 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应包括: 1.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 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 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4.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 器安全、 节能教育和培训, 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 全、节能知识.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 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于各压力容器及相关的部件可能出 现的各种事故,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落实各种措施的准 备情况,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 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 灵敏、 可靠, 发现有不正常现象, 应及时处理, 并做出认真记录.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 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检查与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和学校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 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 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 并详 细记录.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 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 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所属压力容器的技术安全要给予 足够的重视,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投入使用后首次内 外部检验周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