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5-04-08 |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 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注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 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ougang Concord Century Holdings Limited 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3)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24%之股本权益 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8页.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目录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4 2. 出售新余钢铁权益
5 3. 代价
5 4. 新余钢铁的资料
6 5. 新余钢铁之财务业绩概要
6 6. 第二次出售之款项用途及财务影响
7 7. 第二次出售之理由及利益
8 8. 本公司资料
8 9. 一般事项
8 附录 - 一般资料
9 1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首长宝佳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 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该等出售」 指 第二次出售及第三次出售 「第一次出售」 指 巍华金属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零零八年 一月三十一日止於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出售的 4,419,316股新余钢铁的已发行股份 (股票面值人民币 1元) ,即约0.32%的新余钢铁已发行股份权益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指 港币,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八年十月六日,即於本通函刊印前就确定本通 函内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乃中国之法定货币 「第二笔代价」 指 第二次出售(减除有关厘印费及经纪佣金后)之代价, 总额约人民币50,436,000元,相当於约港币55,073,000 元 「第二次出售」 指 巍华金属由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九 月二十二日止於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出售的3,295,618股新余钢铁的已发行股份 (股票面值人民币 1元) ,即约0.24%的新余钢铁已发行股份权益
2 释义「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 指 本公司之股东 「购股权计划」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笔代价」 指 第三次出售 (减除有关厘印费及经纪佣金后) 之代价, 总额约人民币939,000元,相当於约港币1,070,000元 「第三次出售」 指 巍华金属由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最后可行 日期止於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出售的167,700股 新余钢铁的已发行股份 (股票面值人民币1元) ,即约 0.01%的新余钢铁已发行股份权益 「总代价」 指 第二笔代价及第三笔代价 「巍华金属」 指 巍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新余钢铁」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前名为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 ) ,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 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华金属股权 指 新余钢铁之流通股股东,凡持有10股流通股份获送 分置改革方案」 3.3股非流通股份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