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4-13 |
2015 年1-9 月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糯米 0.4725 0.4770 0.4780 0.4293 粳米 0.3666 0.3534 0.3701 0.3468 小麦 0.2707 0.2698 0.2528 0.2247
2012 年至
2014 年,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会稽山粮食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先升 后降的趋势.由于行业特点,库存黄酒需要经过
6 个月的酿造及至少
1 年的陈化才能够 进行勾兑灌装生产成为瓶装酒, 因此当年生产成本的上升或下降并不会完全反映在当年 的销售成本中. 报告期内,乌毡帽与会稽山的粳米采购单价整体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其中
2012 年 采购单价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两者采购的粳米级别、 产地及采购季节有所不同导 致.
二、资产评估报告提及乌毡帽在苏南及上海市场市场占有率达到 65%左右,请申 2-1-8 请人进行核实 资产评估报告的原文是 公司产品主销长三角地区…其中江苏、 上海实现了全覆盖, 苏南市场和上海市场相对较强势,市场占有率达到 65%左右 ,原文表述不准确,应为 乌毡帽在苏南市场和上海市场的销售额占公司自身营业收入总额比例达到 65%左右.
三、本次资产评估采用了市场法,但是乌毡帽酒业与可比上市公司的规模存在较 大差异,请评估机构说明采用市场法是否合适,是否充分考虑了规模的影响
(一)市场法适用性的分析 市场法的应用前提为:
1、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2、资本市场中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企业、或者在资本市 场上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
3、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4、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评估师收集了国内证券市场上的酒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 选择其中与被评估 单位业务类别接近、业务范围相当的上市公司作为准可比企业,在准可比企业中进行适 当筛选,以确定合适的可比企业.本次选择可比企业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业务构成、企业 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考虑到乌毡帽酒业主营业务为黄酒酿造及销售,与上市公司古 越龙山、金枫酒业、会稽山业务构成一致,企业规模差异在可接受范围内,在运营上和 财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