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04-24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 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 对是否参与公司的 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 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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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 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 开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和公司 董事会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 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

6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 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 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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