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5-04-24 |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 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 会议场所由公 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7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 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 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 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 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 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 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 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