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4-30 |
电话:(86-10)57068585 传真:(86-10)65185057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金法意 【 2013】字0815第095号 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A股类别股东会议和H股类别 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 ( 以下统称 本 次股东大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 公司法》 )、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 下称 《 特别规定》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 规则》 )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下称 《 公司章程》 )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关军律师、王 子臣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 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 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13年6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 《 关于召开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议、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表决方式及表决注意事项、联系电话和联 系人姓名等事项,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 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3年8月15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7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茂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的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 包括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名,代表股份266,998, 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A股 股份238,579,58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