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5-05-02 |
(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 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和目 标;
( 四)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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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1 2月3 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增刊 布局;
( 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 布局;
(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区 域;
(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 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 十)实施区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六、第八条中的 国土专项规划 修 改为 区域专项规划 , 国土综合规划 修改为 区域总体规划 .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 区域规划的 期限一般为5至1 0年.
八、第十四条中的 中长期计划 修 改为 中长期规划 .
九、删去 第二十条中的 行政 和 由司法机关 .
十、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
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并将 发布 修改为 公布 . 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定修正案
一、第三条中的 建设、公安、交通 修改为 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商务 .
二、第十条修改为: 从事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活动,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向商务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 收经营 活动,还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 企业周围一 点五公里范围内收购废旧金属.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综合利用 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 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 二)违反规定向利用废弃物的企业 收取费用的;
( 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未按规 定掺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违 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或者 公安机关按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 视情节轻重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 修改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4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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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1 2月3 1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施工企业 按规定用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监理单位 必须依 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安全监理规程、 设计文件的 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监理单位 发现危及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和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 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
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 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 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特种 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