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5-05-12 |
第一节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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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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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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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5
一、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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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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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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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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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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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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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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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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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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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38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5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5 十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6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7 十
六、公司的税务
48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49 十
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0 十
九、推荐机构
53 二
十、结论性意见
53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法接受郑州轻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轻冶科技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委托,作为本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 股 票挂牌并公开转让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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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 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或讨论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陈述, 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