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5-15 |
1250 元(杨月 娣已预交),由杨月娣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2018)粤19 民终
5844 号 曾志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杨月娣与被申请人郑永年、 曾志伟、 梁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 送达本院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 民初
4304 号民事判决.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
1250 元(杨月 娣已预交),由杨月娣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