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信会师报[2019]ZA10608 号)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适 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