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5-05-23
HJ-201 ―

5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HJ-201 ―

6 ― 目次前言.

7

1 适用范围.8

2 规范性引用文件.8

3 术语和定义.8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9

5 监测方案制定.9

6 信息记录和报告.13

7 其他.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水污染物.1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不同合成树脂类型废气污染物.1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产生含金属废水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19 HJ-201 ―

7 ―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包括除聚氯乙烯工业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兰州石化公司环境监测站、燕山石化公司环境监 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201 ―

8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包括除聚氯乙烯工业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 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 (厂) 、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1、GB

3157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学工业 petroleum chemistry 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 GB 31571-2015 附录) 、合成树脂、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 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HJ-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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