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5-05-23 |
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 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
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 测点位;
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凡生产附录 D 中列举的合成树脂类型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 必须根据合成树脂类型, 从附录 D 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除合成树脂工业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 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 B 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HJ-201 ―
11 ―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与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