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5-05-24 |
300 万元. 专用 ―
5 ― 账户最低缴纳金额不小于
10 万元. 两年内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物业 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免于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 对设立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一)建筑施工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二)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要求,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将资 金按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 取条件时,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建设单位 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 商镇(街道)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 具证明后,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从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 建设单位用以支付工人工资.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 人工资的,由补足责任单位在划拨之日起
30 日内补足工资保证 金,并将存储资金的存款凭证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开立专用账户前, 应与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签订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 使用协议书》 , 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 ―
6 ― 门提交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书、《工资支付保证 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及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存款凭 证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提取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 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 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后已 经无法联系的;
(五)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商镇(街道)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需要提取以支付工人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镇(街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 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条件的,启动保证金提取程序.属于劳动争 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在解决争议的法律 文书生效后启动保证金提取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工 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以下简称 使用申请表 ) ,连同经工 ―
7 ― 程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提取保 证金的证明材料,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要求划拨相应的工资保 证金来支付工人工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会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证明材料. 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使用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 料后,应依据申请表所核定的金额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划 拨相应的资金,并函告工程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 建设单位应在开户银行划拨相应的资金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工 人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机构. 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比例发放,未发放 工资余额依循其它法律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 付工人工资的, 由补足责任单位在划拨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