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5-05-24 |
30 日内补足工资保 证金,并将存储资金的存款凭证报工程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机构备案.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工 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并下达《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补足通知书》 :
(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工 人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除第
(一)点以外的其它情形,发生建筑施工企业拖 ―
8 ― 欠工人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章 退款和销户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成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并结 算所有工人工资后,建筑施工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交《出具专用账户销户证明申请》 .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 构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出具专用账户销户证明申请》后, 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 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为
7 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拖欠工人工 资举报、投诉的,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会商镇(街道)建设行政管理 机构并出具证明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凭《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 户销户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退款和销户的相关 手续.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接到《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 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后,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全部本金和 利息返还建筑施工企业,核销专用账户.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未 ―
9 ― 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和存储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符合本办法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建设单位拒绝申请提取工 资保证金和发放工人工资的,或者由于建设单位责任提取工资保 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未按 照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其不良行为向社会通报.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劳 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通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市 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列为黑 名单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被提取用于支付 工人工资后,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在
30 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的.
(二)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 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10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 同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2.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3.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