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5-06-05 |
, LTD (注册地址: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35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公司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40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天普控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昕贸易和普恩投资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建义先生和王国红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 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童敏、 范建海、 沈伟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或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