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6-06 |
0 1 8年1 1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N o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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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第4 5卷第6期JournalofHenanNormalUniversity(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 o l .
4 5N o .
6 D O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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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 . c n k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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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阶层认定 ― ― ―基于犯罪论体系方法论上的思考 王鹏祥1 , 孙继科2 ( 1.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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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要: 我国刑法第2
9 4条第5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 四特征 具有平面化的特点, 借鉴阶层论体系 方法论上的启示, 应当以 犯罪性 和 涉黑性 为基础构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阶层认定, 沿着 社会组织― ― ―异化 社会组织― ― ―犯罪组织― ― ―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逻辑顺序, 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规范性和说理性.黑社会 性质组织 涉黑性 具有主观面和客观面, 具体指非法控制的主观追求意图及客观实现, 从而实现从犯罪组织中的 剥离.恶势力团伙在组织性、 经济性和影响力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 量 的差异, 同时, 是否具有典型的 涉黑 性 也成为二者 质 的区分点.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控制;
恶势力;
阶层认定 作者简介: 王鹏祥(
1 9
7 2-) , 男, 河南平顶山人, 法学博士,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主要从事比较刑法 学研究;
孙继科(
1 9
9 0―) , 男, 河南平顶山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比较刑法学研 究. 基金项目: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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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C 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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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
0 1 8年度博士创新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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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图分类号: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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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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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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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众所周知,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是刑法第2
9 4条第5款的 四个特征 , 因而, 司法实践中 四特 征 ①在组织性质的判断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犯罪的成立而言, 因使用犯罪体系的不同而存有差 异.要件论体系要求行为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理论上称为 四要件 ②.阶层论体系要求行为 人必须同时满足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 有责性 ( 称为 三阶层 ) .当前, 尽管 三阶层 并未取代 四要 件 , 但可以肯定的是, 四要件 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并且, 三阶层 在方法论上的论证对于 四 要件 的确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初步认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特征 与犯罪认定 四要件 具有方法论上的相 似性, 应当采用阶层论的模式加以改造, 以克服平面论证下对形式要素的过分强调, 增强 四特征 的内在逻 辑性和认定的说理性. ・
1 5 ・ ① ② 四特征 经历了历史发展的过程.2
0 0 0年《 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文简称《 司法解 释》 中规定四特征为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保护伞特征、 破坏力特征.2
0 0 2年《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下 文简称《 立法解释》 ) 将四特征表述为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