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6-06

0 1 1年《 刑法修正案( 八) 》 在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将《 立 法解释》 予以法律化, 提升了四特征的法律位阶, 凸显四特征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核心角色. 四要件 具体指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由于新中国成立后, 取法苏联, 因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 的苏联学者的四要件体系为我国理论和实务所采纳, 成为主流犯罪论体系.

一、 问题提出: 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平面性及问题 要件论体系下, 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满足 四要件 为必要, 任一要件的欠缺都将否定犯罪的成立.进而 有学者认为,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化的, 平面犯罪构成的特点是, 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 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中, 行为要么符合全部构成要件, 要么一个要件也不符合, 根本不成立犯罪 [ 1] .事实 上, 这样的论证是存在疑问的.因为犯罪论体系平面性判断的主要标准应是 四要件 内部各要件的关系. 目前, 犯罪论各个要件是独立的、 处在一条平行线上的, 每一个要件都是在单独论证社会危害性并进而确认 犯罪的成立.同时, 各要件并不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 要件间的顺序性显得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是否符合 四 要件 的判断, 即使打乱 四要件 顺序亦不影响对于犯罪成立的认定.如高铭暄教授认为, 四个要件的排布 不是随意的, 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我一直坚持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的传统排列, 始终认为这 种排列方式准确地遵循了人们的认识规律 [ 2] .有的学者坚持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 方面的排列顺序[ 3] , 还有的学者坚持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 4] .也难 怪有学者指出, 如果四要件之间存在层层递进关系, 则刑法理论上不可能存在将四要件颠来倒去都可以称其 为犯罪构成理论的各种体系[ 5] .由于 四要件 的平面性和各要件的独立性, 使得犯罪认定的过程极容易进 行要件的拼凑, 从而形成 垒积木 的过程, 使犯罪的判断过于随意. 与 四要件 相似,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过程也是对 四特征 逐一进行检视和判断的过程, 任一特征的 缺失都将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在这里, 四特征是平行并列的, 并且顺序显得并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 只要对 四特征 进行了判断就能够确认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由此产生的疑问是, 为什么 四特征 的认定 便可以肯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难道仅仅依据刑法对 四特征 顺位的规定, 便能够直接肯定黑社会性 质组织认定的逻辑顺序吗?显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过程欠缺足够说服力.结合刑法第2

9 4条条文、 具 有可操作性的两个纪要①的规定, 四特征 将会被进一步细化为若干要素, 且这些若干要素有的还要进行规 范的判断, 则事实上增加了认定上的复杂性、 琐碎性和认定上的难度.例如, 组织特征 被分化为 组织稳定 性的判断 组织人数的判断 犯罪组织形成时间的判断 内部层级的判断 内部是否存有纪律、 活动规章 的判断 .其他特征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由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过程就呈现出经由孤立的 四特征 对 内部诸多细微要素的判断, 且这些细微要素在认定中究竟存在什么功能并不明确, 最终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认定不可避免地被 四特征 平面拼凑、 简单堆砌. 应当看到的是, 有学者在论述 四特征 关系时指出, 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割裂开来予以 孤立的评价, 而应放在一个有机整体中进行相关性评价 [ 6] .换言之, 认为黑社会性质 四特征 是一个有机 的整体, 在司法认定中缺一不可, 应综合考察判断.在 四要件 关系上, 我国犯罪构成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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