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6-09

2、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简介,包括投资人 姓名或名称、投资规模及持股比例、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 营业务,以及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专业投资机构是否 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4 排、是否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如有,应当披露股 份数量、持股比例、持股目的、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增持或减 持计划) ;

4、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组织 形式、出资方式、出资进度、存续期限、退出机制、会计核算方 式、投资方向等.如已形成投资计划,应一并披露;

5、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和决策机制、各投资人 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机制,上市公司对基金拟投资 标的是否有一票否决权等;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 投资基金中任职,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 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包括投资领域与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调关系、投资失败或亏损的风险、内部 管理风险、对外担保风险(如有)等;

8、 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如是, 应当说明是否已做出相应安排 (如投资基金在收购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之后,上市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

(四)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 金时, 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

5 月内(涉及分期投资的,为分期投资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 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将超 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 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 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后的十二个月内.

(六)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 或者是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 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 不适用本备忘录第二条第

(四) 项和第

(五) 项的规定.

(七)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应当依 据本备忘录第二条第

(三) 项的规定披露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情况、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签订时间、合作目的、合作 模式、合作期限、合作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等;

2、专业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或财务顾 问、市值管理服务的具体领域、一揽子计划安排、费用或报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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