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6-09 |
6 及其他特别约定事项等;
上市公司应完整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 承诺 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八)专业投资机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或与他人共 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公告时应同时说明与该机 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九)专业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 业务的,无论参与金额、比例大小,上市公司均应在方案中说明 与该机构是否存在本备忘录所规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十)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等情形.
三、后续信息披露
(一)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 金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拟参与投资或设立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
3、投资基金进行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 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
7 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 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 金后,上市公司购买该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该专 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 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和比例、受让标的资 产股份的价格和时间、锁定期安排等;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时间和锁定期安排等;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发生以下 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措施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四)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合作投资后续进展情况 进行披露.
四、附则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