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5-06-09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一节 核准、备案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 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 委. 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 -

4 - 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 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 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 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 管理金融企业、 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下同) 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 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 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 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 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 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

5 -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可以向核准、 备案机关咨询拟开展的项 目是否属于核准、 备案范围, 核准、 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 应当由投资 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 申请. 第十七条 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 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 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 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 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 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体情况;

(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 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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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 附件 )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 也可以 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 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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