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5-06-09 |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 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 起即为受理. 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 都应当通过网络系 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 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 请有关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有关部门逾期没 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 要,应当在
4 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 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 机关同意, 可以延长评估时限, 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 日.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所需的时间告知投资主 -
7 - 体.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 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 投资主体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 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 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 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 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 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 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 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 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
8 -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 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 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 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 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 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三十条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 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