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6-09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4 ―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

5 ―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

6 ―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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