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5-06-09 |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
7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 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