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06-09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广东汕头超 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 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汕头超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汕头超声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 被提名人不是为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 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 被提名人不在与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 企业或者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
四、 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 《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 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 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 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 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 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 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在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
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