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5-06-11 |
(vi) 委任罗沛昌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兼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
及(vii) 委任何文琪女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兼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 上述建议在股东特别大会委任的董事的详情载於本通函的附录内,而附录一所载 资料摘录自 《要求通知》 .附录一所载资料仅以提出要求的股东提供的 《要求通知》所 载资料为依.董事会谨此强调,尽管董事会向提出要求的股东提出任何提问,董事 会收到的、附录一所载建议在股东特别大会委任的董事的详情未经本公司或董事独立 核实.董事会其后若取得任何额外资料且认为必需予以披露的,董事会将会在适当的 时候另行发出公告. 《要求通知》没有列出建议委任董事之任何原因、资料和或理.因此,董事 会无法向股东提供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