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5-06-13 |
(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 租赁方案;
(七)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等于或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 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新款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须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 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