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5-06-13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万股,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全 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股东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4 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0,000,000 50% 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4,000,000 30% 海南凯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8,000,000 10% 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000,000 10% 合计80,000,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12,800,000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经国家权力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 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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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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