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06-13 |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 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