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6-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920 号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8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 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 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 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 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 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 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 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 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 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 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 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 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 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 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 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 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六、对于 Co-60 活度浓度不大于

100 贝可/千克的金属,经检测核实后可无 限制使用;

对于 Co-60 活度浓度大于

20000 贝可/千克的金属,应采取集中贮存 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活度浓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熔炼企业应在当地环保部门 的监管下对污染金属进行循环再利用.

七、 应贮存处置的被污染的金属,可送交所在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其他有 资质的单位进行暂存,使之衰变达到可循环再利用为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废旧金属 熔炼 监管 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 公室文件 冀环办发[2011]177 号 关于加强全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辐射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防止废旧金属熔炼时混入放射性物质,杜 绝发生金属产品放射性污染事故,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 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 号)的有关要求,现 就搞好我省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尽快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全面调查, 摸清底数和企业规模、 产品种类、废旧金属来源以及是否已经开展废旧金属回收 熔炼辐射监测等,并于

2011 年10 月15 日前将调查情况报省环保厅辐射处.

二、 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开展辐射监测工作.废旧金属回收熔 炼企业须在

2012 年6月30 日前建立可靠、灵敏、耐用的辐射监测系统,配备相 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辐射 监测, 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若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 显异常时,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避免流入社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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