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5-06-13 |
4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管理工作, 抓紧落实. 对不按规定安装辐射监测系统的或未对全部入炉废旧金属进行辐射监 测的,以及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要求其必须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
未配套 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联系人及
电话:辐射处 张运国 0311-87802235 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