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6-16 |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利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以及(如 适用) 年报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利邦控股有限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星 期三)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00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第一及第二期地下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该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无论阁下能否出席大会,敬请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并於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在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阁下在填妥及呈交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C i C 目录采用环保纸印制 页次释义1主席函件2附录一-说明函件6附录二-拟重选的退任董事之资料9股东周年大会通告15 C
1 C 释义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星 期三) 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00 号香港纱厂工业大厦第一及第二期地下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 至18页 「董 事会」 指董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委员会「公 司细则」 指本公司的细则「本 公司」 指利邦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董 事」 指本公司董事「本 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香 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 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用以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 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 不时修订) 「记名股东」 指不时已於股东名册上登记持有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通 告」 指载於本通函第15至18页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股 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 港元的股份「股 东」 指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联 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收 购守则」 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港 元」 及 「港 仙」 分别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及港仙「%」 指百分比C2C主席函件*仅供识别TRINITY LIMITED 利邦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91) 执行董事: Jeremy Paul Egerton HOBBINS先生(行 政总裁) Srinivasan PARTHASARATHY先生(财 务总裁) 非执行董事: 冯国经博士GBM, GBS, CBE (主席) 冯咏仪女士(副 主席) 冯国纶博士SBS, OBE, JP 冯裕铭先生Jean-Marc LOUBIER先生王日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郑李锦芬女士张嘉声先生利子厚先生辛定华先生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