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6-25 |
(三)经营国际航线的运输企业,可根据民航局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划分的经营 区域,对外开展国际航空运输市场调查和研究,提出新开国际航线或在已经营的国 际航线增加航班的建议.根据民航局规定的条件,可申请经营新开辟的国际航线. 根据政府签订的航空协定和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可安排开航日期、运力和航班 时刻,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可通过所属驻外办事处或委托代 理对外直接办理加班、包机的有关手续,报民航局备案.可对外开展相应的企业间 业务谈判和交往,并可签署商务协议,报民航局备案.可参加国际民航间企业性质 的有关会议.并按政府协议规定自行组建和管理所属驻外办事处.
(四)经营通用航空项目的民航企业,除国家和民航局确定的必保项目下达计 划外,可面向市场,安排和调整年度生产计划.可直接和用户签订协议.可参加国 际通用航空项目的投标和国际合作.可根据通用航空生产的特点,在政策规定范围 内推行各种有效的内部承包和费用包干形式.各涉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有关企业和单 位要通过协议保证通用航空作业的顺利进行.
(五)运输、通用航空企业,根据民航局有关法规和标准,有权决定航班和其 它飞行任务的执行、延误、返航、备降和取消.
(六)机场可根据民航局批准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范围,或规定的使用范围,完 善机场功能,与开航的航空公司和使用机场的其它企业(单位)签订保障协议,安 排各项保障计划.依据民航局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行使机场的土地管理权 和使用权.除体改时划分并经民航局批准使用的土地外,今后使用机场土地实行有 偿使用制度.在划定的机场航站楼经营区范围内,逐步通过招标等形式,把商业区 域出租或承包给中标的企业经营.保证国际通航的机场,有关运输企业在对外通航 谈判时,凡涉及机场保障的事宜,应事先征求机场的意见;
涉及外航需由机场直接 提供服务的事宜由机场直接对外商订有关的保障协议.
(七)航空维修企业,可根据民航局核准的维修项目和自身条件,面向国内、 国际维修市场,自行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生产计划,自主与用户签订维修协议.
(八)航材、油料、国际结算、开发等经销、服务性质的企业,可围绕航空运 输和通用航空生产,自行安排各项保障计划和服务工作,并可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 有关规定开拓新的业务和扩大服务范围.
(九)除国家和民航局限定的经营项目外,民航企业可自主决定其经营范围, 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十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一)经营国际、地区航线的运输企业,可根据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间签订的 通航协定,自主对外进行运价商谈,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可参照国际惯例,针对 不同时期、不同对象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遵循提高企业效益的原则,规定不同的灵 活价格,开展国际间的竞争.
(二)国内航线的公布票价实行国家指导价,采用一种公布票价、多种折扣的 价格结构.经营国内航线的运输企业,公布运价执行国家物价局和民航局制定的运 价,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下浮.折扣运价以民航局制定的运价为中准价,在规定的 幅度内浮动.货物运价的下浮幅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可随客票价格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