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6-25 |
(三)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实行国家指导价.经营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可根据 市场供求情况,以民航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起降费、航路费、地面服务费,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并根据机场、 航路设施、设备改善成本支出增加和国内航空运价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对于保证 外航飞行的国际机场, 可按国际同等条件的地面服务收费标准与外方签订协议收取. 机场的其它价格、租金和收费标准,可参照民航局或当地标准,或以签订协议方式 确定.
(五)维修企业的维修价格,航材和国际结算和劳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企业 与用户签订协议确定.企业自制、自修的产品、半成品的价格,企业提供的其它加 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的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航油供销企业的定价, 由企业按照民航局规定的定价原则制定销售价格,报民航局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民航企业在其经营范国内可自主销售其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对其采取封 锁、限制和其它歧视性措拖. 运输企业有权控制航班座位、吨位.经营国内航线的运输企业可自行确定在通 航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或选择销售代理人.所有客货销售代理单位销售运输企业的座 位、吨位,需同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经批准的客货销售代理单位在具备条件、 符合要求情况下,可申请代理业务.经营国际航线的运输企业,除在通航地点设立 办事处外,还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有客货的通航地点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网 点或委托销售代理. 第十二条 落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权 民航企业对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应渠道的物资、设备,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其 它供货方签订合同.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设备,可根据民航局制定 的有关标准和许可要求,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应品种和数量,自主签 订供货合同,并可自主进行物资、设备调剂.航油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 发展需要,自行确定在国内、国外采购航油,自主签订供油合同. 民航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应 渠道以外的物资和通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民航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 同外商的谈判.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截留.支持和鼓励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与其它企业联营、合作、参股. 对于执行按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民航局调剂外汇额度的民航企业,在完成 上交任务后,可自主使用和调剂留成外汇.其它民航企业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 定和民航局确定补贴的外汇额度,自主使用和购进调剂外汇.凡经营国际业务的企 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设立外汇现汇帐户.民航企业凡有驻外办事处的,可享 有以当地货币就地结算的权限. 民航企业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和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业务 需要,审批出境人员或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办理出入 境手续. 民航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 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四条 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 民航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 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民航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选择所购买或租赁飞机 的机型、数量和到货时间,经民航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民航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机场总体规划,凡利用留 用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 自行立项,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 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民航企业使用国家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和银行贷款)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 所在地区管理局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民航局备案,并在民航 局下达的投资规模中安排投资计划.规模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民 航局审批立项、任务书、初步设计.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民航局审批. 民航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经企业申请, 税务总局批准, 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民航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按规定列支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基金, 报民航局备案.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 旧办法. 第十五条 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 民航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 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民航局备案. 民航企业可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 补充流动资金,也可以将折旧费和其它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生产性投 资. 民航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 费补交上交利润.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 民航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抵押或者 有偿转让.对飞机的抵押、有偿转让,需经民航局批准.机场飞行区不许出租、抵 押和有偿转让. 机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关键设备、 设施的抵押和有偿转让, 需报经民航局批准. 民航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处置生产性固定资 产所得收入,按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 和 企业会计准则 办理. 第十七条 落实企业联营、兼并权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运输企业可同地方联合办 航空公司,可与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