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6-26 |
2018 年1月1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12 月2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1月15 日下午 2:30 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贾化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1月15 日上午 9:15-9:
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1月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均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244,308,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110%. 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3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 244,310,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1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