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5-06-27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2012 年公司章程 第6页共34 页 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4月13 日 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在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 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 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012 年公司章程 第7页共34 页 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4月13 日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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