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06-27 |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验资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 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012 年公司章程 第8页共34 页 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4月13 日(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季度财务报表;
(5)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 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