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5-06-27 |
三、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定向发行的新增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已签署书面承诺:
1、自取得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
2、自取得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之日起满
12 月后,发行对象所持新增 股份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转让: 自取得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之日起第
13 月至
24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25 月至
36 月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本次股票发行的核心员工承诺: 自本次股票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