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6-29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 谘询文件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二零一四年三月关於本文件1.

本谘询文件由香港特别?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表,就香港为扩大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而引入以公司形式成立开放式基金的新结构的建议谘询公众.2. 本谘询文件提出的问题以?表形式载於附件,以供?考.现诚邀有关各方就本谘询文件?载的各项建议及相关事项提出意?.3. 请在2014? 6月 19日或之前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交意?书: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公 司型开放式基金的公众谘询)传真:+852

2294 0460 电邮:[email protected] 4. 代表任何组织/机构/团体提出意?的人士须提供所代表组织/机构/团体的详细资?.5.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可随时以任何形式复制及公开所接获的意?书的全部或部份内容,以使用、修改或进一步阐释所提出的任何建议,而无须向提出建议者徵求批准或作出致谢.6. 提出意?者的姓名、其所属机构的名称及其意?书内容,可能会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公开或复制,或在有关当局发表的其他文件中提述.如阁下?愿公开姓名、所属机构的名称及/或所提出的意?,请在提出意?时清楚?明.7. 所提交的个人资?,只会用於与这次谘询直接有关的用途.这些资?可能会被转交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作相同用途.如欲查阅或?正意?书所载的个人资?,请?络: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资?管?主任目录简称i摘要ii A. 引言1香港现有的投资基金结构1香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在香港发展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首要原则3何谓公司型开放式基金3有关香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建议4B. 香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建议架构6法律架构6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在其下订立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附属法例6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下的核心规定6《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守则》下的补充要求8C. 监管机构10 主要监管机构10 注册及企业文件存档10 终止规定11 D. 法律架构12 香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拟议结构12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14 董事局15 投资经理16 保管人17 E. 组成及成立为法团18 成立法团及注册18 命名惯例18 章程细则19 投资围和策略19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份销售20 F. 行政及运作22 企业行政22 会议22 报告和帐目22 企业文件存档23 基金的运作23 股本23 估值及定价23 发行和赎回股份24 分派24 G. 受保护专属帐户26 分隔各成分基金之间的负债26 在香港设立拟议的受保护专属帐户制度26 H. 终止规定29 终止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简化安排29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清盘30 在其他情况下解散30 I. 监管制度32 监察32 执法32 拟议执法权力33 调查权力33 施加限制的权力33 刑事及民事权力34 J. 税务及其他事宜36 已获证监会认可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或中央管理及控制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36 就转让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徵收的印花税36 提交报税表37 K. 未来路向38 附件:谘询问题39 i 简称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开放式基金MFC 美国的互惠基金公司( Mutual Fund Company ) OEIC 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公司( Open-ended investment company ) 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VCC 爱尔兰的不定额资本公司(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SICAV 卢森堡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Société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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