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6-29

亦不受《公司条例》中有关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方面的规限.只要该基金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便可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13. 文件第G部分阐述为采用伞子基金结构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而设的拟议受保护专属帐户制度.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法例会规定有关受保护专属帐户的安排,以便透过可依法执行各成分基金资产及负债之间的分隔规定.这安排旨在使各成分基金的资产可依法分隔,即与同一伞子基金的其他成分基金及伞子基金本身的资产分隔,即使某成分基金无力偿债,也不会影响另一成分基金的运作,或导致公司型开放式伞子基金破产.14. 文件第H部分阐述终止有偿付能力及无偿付能力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以及就这些基金作清盘的拟议安排,以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v15. 文件第I部分阐述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拟议监管架构,包括监察及执法.拟议的监管架构设计,目的是通过适度的监管与监察来保障投资者,同时推动资产管理业发展市场和创新产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16. 有关监察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方面,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董事和其他主要经营者的主要职能和责任,在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法例及《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守则》中会一一订明,在成为证监会注册基金的整段期间内必须予以遵守.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经理,须遵守现行的监管规定,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基金经理操守准则》.这类基金在注册后须根庖榉啊豆拘涂攀交鹗卦颉方邮芗嗖夂图嗖;

如属公募基金,则在获得认可后亦须遵守《证监会手册》内有关获得认可后须持续遵守的规定.17. 有关就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执法权力方面,我们建议赋予证监会C(a) 调查权力,以便证监会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型开放式基金及其董事行为失当时,对有关事务展开调查;

(b) 干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业务和管理事宜的权力;

及(c) 刑事及民事权力.18. 除了有关证监会处理涉及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而与证券相关的权力外,如这类基金没有遵守拟议法例内订明的相关法定企业文件存档规定,会由公司注册处采取执法行动;

而破产管理署负责执行强制性的清盘程序(这与适用於根豆咎趵烦闪⒌钠渌话愎咀龇ㄏ嗳),并会负责根中械闹捶ǔ绦,处理相关的违规个案.19. 文件第J部分阐述适用於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税务制度.目前给予公募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将适用於向公众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至於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若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并非在香港进行,亦可获豁免利得税.我们会仔细研究对以私人形式发售而中央管理及控制又在香港进行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给予豁免或豁免的围,而有关研究须考虑可能的连带影响.vi20. 就转让公司型开放式基金股份徵收印花税的安排,由於根队』ㄋ疤趵返墓娑,任何香港证券的转让交易须缴交印花税,而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的股份按定义而言属於香港证券,表面看来,当局应就基金股份的转让徵收印花税.未来路向21. 我们欢迎公众就拟议的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架构於为期三个月的谘询期内发表意见.谘询期将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结束.22.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在考虑在公众谘询期收到的意见后,会就上述建议拟订落实细节.-1-A. 引言1. 为进一步把香港发展成为全球首选的资产管理中心,本谘询文件提出建议,扩大在香港设立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在现行单位信托结构之外,引入以公司形式成立开放式基金( 公司型开放式基金 )的新结构.对有意成立和营运以香港为注册地的基金的市场人士来说,引入新的结构后,选择更多,灵活度也更大.2. 我们在制订下文所述的建议时,参考了其他主要的资产管理司法管区,如英国、爱尔兰、卢森堡及开曼t岛的法律框架和监管制度、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 国际证监会组织 )所发布的相关证券监管原则1,以及香港的市场环境等.我们希望在促进市场发展、维持香港的竞争力,与确保市场健全和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香港现有的投资基金结构3. 目前,由於《公司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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