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5-06-29
1 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3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12 月11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 本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5 年12 月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 《关于长春兴隆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投资 (部分)终止决算协议》(协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08年4月14日,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签署了《临港经济区3.6平方公里经营性用地项目 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08-

011、2008-018"号 公告),约定管委会将位于长春市玉米工业园区(兴隆山镇)的总面 积为223万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办公用地、商业用地的17

2 块宗地(以下简称"目标土地")委托给公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期 限为8年. 公司依照上述《补充协议》之约定及吉林省吉佳房地产评估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的吉佳(2008)(估)字第005号《土地估价报告》, 已经向管委会支付了目标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前期开发费用. 2010年6月23日,公司与管委会再次签署了《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2010-临

005、2010-临009" 号公告) , 按照协议第3条的约定,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开发, 并有权要求管委会按照投资终止性决算规则进行结算.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部分土地未来利用计划 调整,公司与管委会双方于2012年4月5日签署的《关于长春兴隆山镇 建设宗地委托开发项目之(2)》 所述目标土地中的地块

一、 地块三和地块五共29.44万平方米土地在近两年内无出让计划. 因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管委会双方经协商,就上 述29.44万平方米土地的一级土地委托开发终止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依据公司与管委会双方

2010 年6月23 日签署的 《关于长春兴隆 山镇建设宗地委托开发之补充协议》第1条第 1.

1、1.2 款对公司投 资数额核算和预期投资收益补偿数额确定的决算规则, 公司与管委会 双方同意对该 29.44 万平方米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照上列决算规则 进行终止性结算. 确定管委会应返还公司该面积土地相应的投资款并 支付预期投资收益补偿, 管委会应返还公司的投资款数额 147,202,944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柒佰贰拾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元整);

补偿 公司预期投资收益(截止到

2015 年12 月31 日)数额为 67,713,354

3 元人民币(大写:陆仟柒佰柒拾壹万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整). 本协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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