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5-06-29 |
1 - 关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 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稿) 》公 开征求修订意见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结合融资融券 业务试行情况,本公司拟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 订稿予以印发,公开征求市场相关各方的修订意见.
请将修订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于
2011 年1月20 日前反 馈至本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10-58598920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 层 业务发展部.邮编:100140 -
2 - 附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 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稿)
2、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 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稿) 》的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 一一年一月十日 -
3 - 附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 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 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 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 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 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做规 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
第一节 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 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 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 券买卖. -
4 -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 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 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 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 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 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 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 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
(二)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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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